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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河镇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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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界河镇中心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9-12-18 10:56 发布单位: 滕州市界河镇中心小学 浏览量: 57 【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滕州市界河镇中心小学;简称界河中心小学;地址为滕州市界河镇西万院村;邮政编码为277531 。

第三条  学校由滕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枣庄市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滕州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15个班级,574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6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创办规范加特色的学校  培育合格加特长的人才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创办“学校管理理想,校园环境优美,校园文化浓厚,教学设备精良,教师素质上乘,教育质量过硬,学校特色鲜明”的鲁南名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懂礼仪、讲诚信、善思考、敢实践、有特长的合格公民。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创设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学校文化,通过启动教师专业发展方案、深化校本培训、实施校本科研、青蓝工程、改进教研组等措施,整合教师专业知识,使之成为主动思考、自觉恪守、善于反思研究、乐于合作进取、勇于创造的学习型教师,实现教师教育行为的科学性、艺术性和个人独特性的统一,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使教师不断自我更新、自主发展、自我实现,使年轻教师成熟,使中年教师优化,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师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文化和特色

学校坚持“创办规范加特色的学校  培育合格加特长的人才”的办学特色,以“诚信 博学 尚美 健体”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确定《可爱的校园》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以德治校,依法办学。带领和依靠全体教职工,建和谐校园,塑品牌学校。  

2.制定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年度(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和实施。  

3.主持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妥善安排好每一阶段工作,抓好重点,做好协调工作。

4.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聘任各层次的干部,聘任教职工,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

5.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6.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教育规律和有关规定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积极指导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积极有效开展校本培训,建立结构合理、合格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健康状况,团结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

8.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搞好校园建设,重视学校师生安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9.民主管理学校,自觉接受教职员工和党支部、工会等组织的监督。支持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工作。

10.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学校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学校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少先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靠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滕州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滕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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